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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服务“三农”如何与盈利性协调发展
2011-11-14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1744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主要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日益涌现。但作为经济欠发达,特别是以第一产业为支柱地区的"三农"经济仍处于靠天吃饭、投入产出比低下的境地,而盈利性所决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又相对较高,从而出现农民既要肩负高借贷成本,又同时面临低收益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三农"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与盈利性相协调的必要途径。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农作用日益显现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涌现,有效地弥补了原有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截至2011年6月末,四平市共有农村资金互助社23家(4家经过银监局批准)、县域小额贷款公司8家、村镇银行1家(另有2家正在筹备)。一是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状况,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截至2011年6月末,四平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已超过5亿元,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二是改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弥补了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的缺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改变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独霸天下"的局面,给农村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活跃了县域经济,满足了农村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众多的农村微小企业所需资金量少,借贷时间长,风险大,从而很难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给农村微小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最终带动了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四是促进了农村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合规,使部分民间融资行为走上合法轨道,并在政府引导下规范管理,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当地的金融环境。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公益性与其盈利性存在较大矛盾

  (一)资金来源及融资渠道狭窄限制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盈利空间,制约了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功能的发挥。一是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渠道狭窄,盈利空间受到限制。二是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各项税费高,经营负担较重,不利于吸纳更多企业和民间资本注入。从四平市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未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

  (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实行的高利率政策难以惠及农民。以四平市为例,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户的贷款年利率已超过15%、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甚至超过20%,均大大高于国家基准利率和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使农民背负了更高的借贷成本,难以惠及农民。

  (三)农村贫困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难度大,效果不明显。从四平市情况看,一是设立在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主要集中在县城或商业发达、短期资金需求旺盛的乡镇,经营触角难以深入到广大的农牧区,农牧业贷款较少。二是从使用小额贷款的农户来看,贫困地区的大部分农户收入较低、无一定技能、更没有较高还款能力弱、对小额贷款的管理能力也相对较弱,他们都使用不到小额贷款,但对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却非常迫切。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尚不明确,支农意愿不强。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完全用投资者的资本金从事贷款业务,从商业模式上是不可持续的,作为一个过渡形式,小额贷款公司最终或者接受批发贷款,或者升级为村镇银行。其次,较多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有"借鸡生蛋"的心态,也想借改制为村镇银行进入金融业,拓展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文件给出了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发展前景,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再加上经营利润空间相对不大,一些地方投资者的热情已经开始消退。

  实现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三农"与盈利性协调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细化各种政策法规,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一是要针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实际发展情况和特征,尽快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发展进一步合法化、规范化。二是继续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扶持政策,缩小与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大型地方农村金融机构的差距,进一步保护发起股东的权益。在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合法地位的前提下,提高支持"三农"和扶持中小企业在其主营业务中的比例,实现金融机构与农户双赢的目标。

  (二)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规范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监管分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体系,一行三会负总责,由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二是纵向指导,横向协调。建议成立由银监会牵头、人行、财政、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基层金融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配套政策。省级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合规经营。三是细化监管,创新方式。金融办应细化监管方式,统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财务核算办法与会计凭证,为其提供电子化建设标准和基础软件服务;以人民银行信息采集体系为核心,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息评价体系和监测系统建立。四是以监管促发展,可通过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的银行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批发融资,银行在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同时,也会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监管,从而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小额信贷市场,鼓励部分优秀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开设分支机构或跨区域经营,对于业绩不佳风险较大的机构,应暂停业务,甚至强制退出。

  (三)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农能力。一方面,借鉴孟加拉国的经验,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贷款,建立小额信贷基金,负责批发给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另一方面,提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数目和融资比例,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采取代理贷款、组团贷款、转贷款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开展合作。第三,地方政府可主导建立扶持基金,采取投贷结合的方式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

  (四)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经营压力和负担。一是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建议出台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在3~5年内免征所得税,同时地方财政可以通过建立退税机制对其予以扶持。二是补充完善相关政策,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对其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予以适当补贴。三是建立政府担保机制,解决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降低风险隐患。另外,要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正等程序,降低或者免除相关费用。四是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及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农产品销售保险体系和农业风险补偿基金。五是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和农户在技能培训、市场信息等各方面的配套服务,提高贷款客户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六是帮助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尽早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其拥有更多的客户信息。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管控能力。第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业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发展适合自身特色的信贷产品和流程。第二,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和道德约束,降低操作人员的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以竞争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贷款利率的降低,减轻农民经营成本和负担。大量和快速地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法则下自由竞争,既可以解决地区之间资金不能互动的难题,又可以以竞争促发展,降低贷款利率。但要注意的是,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机制中,门槛一定要定得高些,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及严格的监管措施,否则,就可能成为无序竞争,造成地方经济的混乱。

  (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升格为村镇银行,增加存款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选择业务经营规范、盈利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升格为村镇银行,可以在保护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继续突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优势,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继续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