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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文简称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Micro-credit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M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自愿发起组建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发挥同业桥梁和政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全方位业务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依法合规发展;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水平,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社会影响力,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质量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并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五)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会员单位抗风险能力;

(七)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组织小额贷款行业文体娱乐及先进经验交流等活动,积极发挥会员单位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依法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八)发挥协会集约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融资等服务,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九)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十)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协助主管单位组织小额贷款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二)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配合其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内部出版物;

(十四)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包括:

(一)经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机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能够积极参与活动,按标准缴纳会费;

(四)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银行和保险机构除外),诚信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认缴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下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制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等;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提供享受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标准,不做损害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声誉及其他利益;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书面催告后超过催告期限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的,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会员被除名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对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六、七项进行表决,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本业务领域内学有专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领导本会开拓性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实际经营情况制订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