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LPR运用的问题。本文拟在总结现有司法文件和案例的基础上,与读者探讨合同纠纷案件办理中LPR标准的应用问题。
一、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中适用LPR标准的规定
(一)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过错方应付的资金占用费适用1倍一年期LPR标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因此在没有另行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种1倍一年期LPR标准的资金占用费可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二)2019年8月20日之后无约定情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适用1.3-1.5倍一年期LPR标准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此外,鉴于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均可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32条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按照1.3-1.5倍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也可广泛适用于各类有偿合同纠纷。
(三)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适用1倍一年期LPR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法定上限适用4倍一年期LPR标准
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2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上限条款存在较大变迁,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采取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新老划断"的方式确定,2020年8月20日前适用"两线三区"上限标准,2020年8月20日后适用4倍一年期LPR上限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此外,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批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据此,司法实践中有裁判观点认为,涉及"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4倍一年期LPR标准的保护上限,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金融借款合同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的标准。也有法官和学者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保护上限应参照甚至低于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标准。
(五)建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上限、无约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参考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LPR标准
《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1款及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需注意的是,前述规定中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同期LPR标准"为或然关系,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垫资和欠付工程款应依法适用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垫资和欠付工程款应依法适用同期LPR标准。鉴于"同期"LPR标准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品种,因此在垫款和欠付工程款超过五年的情况下,可主张适用五年期LPR标准。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内容可知,LPR标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较为普遍的参照性意义,但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相同的资金占用期间却可能适用不同倍率的LPR标准、产生不同的"资金收益"。
二、合同违约金调减审判实践中对LPR标准的参照情况
除涉及"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鲜见参照LPR标准调减的裁判方法外,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例采用"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说理,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为1.3-1.5倍LPR标准。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案情以及诉讼参与人对条文的选择,参照LPR标准时可能出现不同的说理路径、适用不同倍率的LPR标准。
这种"莫衷一是"的现象在参照LPR标准调减过高违约金时尤为明显:虽然《合同法》第114条及《民法典》第585条均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时的调减规则,但长期以来,法官的考量因素仅为《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的非量化性因素,客观上给予了法官较宽广的自由裁量权,即便在当事人各方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依据职权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如调减为1.3-1.5倍LPR、1.95倍LPR、2倍LPR、4倍LPR等。在法院对违约金调整后,即便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再审,也很可能被上级法院以"属于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为依据作出维持原判的结果。
(一)调减为1.3倍LPR
石阡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申2399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单位系提交验收备案资料的责任主体,石阡银河公司某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至2023年4月才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逾期付款利息由案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下调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与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对双方利益已予以平衡。据此,二审法院对重庆天生公司某乙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二)调减为1.95倍LPR
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318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参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1.3倍,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应予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之利息,属自由裁量的合理范畴,本院对此亦予以维持。
(三)调减为年利率24%和4倍LPR
牛彩霞、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5544号】中,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关于动漫城项目逾期付款利息标准的认定并无不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牛彩霞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综合考虑牛彩霞实际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牛彩霞在动漫城项目上因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实为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与林州二建所签书面购销合同约定欠付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明显高于正常资金占用损失。金灵军已向牛彩霞支付19000000元,尚有部分货款未付,在动漫城项目上确有拖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二审判决认定动漫城项目的逾期付款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持了牛彩霞的部分请求,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亦体现了对林州二建和金灵军在动漫城项目上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负面评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牛彩霞未举证证明按照上述计算标准不足以弥补其在动漫城项目上因逾期付款所受实际损失,故其此项申请理由缺乏依据。
三、代理时的注意事项
(一)违约金、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可同时主张,但存在被调减的风险
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与违约金分别保护守约方的不同利益,前者意在保护守约方的期限利益,后者侧重于填补守约方整体损失;从违约责任承担角度而言,在违约方承担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之后,守约方仍可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金、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理应可同时主张,如当事人针对不同违约事项约定不同的违约金时,多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也理应可以同时主张。
然而需注意的是,违约金适用时坚持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当事人同时主张多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时,应当承担证明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等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被法院调减甚至不予支持部分主张。
例如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1072号】中,芜湖格力公司主张退还已付货款及利息、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迟延装运设备违约金、迟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导致设备试用期顺延的违约金、解约违约金并主张海关进口增值税损失和购置刀具损失赔偿。经安徽高院、最高法院两审,最终仅支持芜湖格力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及利息、2倍LPR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主张,其理由在于: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解约违约金与逾期退款违约金虽系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但均以合同解除为前提。合同解除时,一方虽有权依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违约责任条款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人民法院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仍应该坚持充分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适当惩罚的原则。芜湖格力公司并未对合同解除后相关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在对芜湖格力公司所主张的运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等诸多因素,依据诚信原则对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对芜湖格力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因此,虽然违约金、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可同时主张,但如存在约定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等明显过高情况,可在主张权利时先自行调减;在代理过程中也应注意对实际损失充分举证,并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对结果进行合理预判。
(二)LPR标准计算期间非完整年度时,主张款项可优先按照"360日/年"换算利率
在根据LPR标准计算时,如本金金额较大或期间较长,"年"与"日"的换算问题可能对当事人主张金额有一定影响,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中,"年"一般不涉及到与"日"的换算问题。如按照实际情况,似应按照实际情况换算,即可能为365日/年或366日/年;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指南500问》,一年一般按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然而在非金融主体同金融机构的合同往来中,通常约定按照360日/年的标准计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第7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3条等同样采用360日/年的标准换算利率,由此,在具有金融性质的合同纠纷中,采用360日/年的标准似乎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金融主体间合同纠纷不可以参照360日/年的标准计算利率。首先,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约定为优先,即便未明确约定,当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时,对方也可主张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即按360日/年的标准计算利率;其次,民事诉讼适用辩论原则,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作出裁判,在被告方未能组织有力抗辩或对原告主张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按照360日/年标准主张利息的诉求可能被支持;最后,各级法院均曾支持非金融主体合同纠纷适用360日/年的标准计算利率的算法。例如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中,最高法院关于利息金额的计算明确采用了"360天/年"的计算方式。
因此,对于原告代理律师而言,无论何种性质的合同纠纷,都理应优先采用"360日/年"换算利率,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而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也理应注意对方计算违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方式,避免因疏漏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三)重点关注金融类合同的"计收复利"问题
非金融主体与商业银行"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主体签订的金融合同通常约定较为复杂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非金融主体一方可能存在多次还款行为,还涉及可能超出年利率24%保护上限的问题。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除了关注起息日、非金融主体一方多次还款的时间和冲抵(逾期)罚息、复利等"技术性问题",一个较为重要的细节是,关注金融借款合同计收复利条款的约定。一般而言,在合同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罚息等计收复利的主张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被法院支持。但非金融主体一方也可能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等相关规定主张案涉逾期罚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即使有约定也属无效,逾期罚息不能计收复利等理由。
因此,金融类合同纠纷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有必要对案涉整体款项往来情况进行完整计算,并针对不同争议情形计算出几种不同结果。在将计算结果呈交法庭时也应注意提交附详细说明(包括计算方法、重要参数、关联证据等)的纸质版本,必要时呈交有公式的Excel版本,以便于承办法官复盘计算过程。
综上所述,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适用LPR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既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一方面,由于司法中把握程度不同,代理律师要积极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司法裁判;另一方面,代理律师也应谨慎计算、认真复盘,以精准的法律服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