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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全国政协吴培冠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2020-01-03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浏览次数:2243

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

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565

(财税金融类223号)提案的答复

吴培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规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人民银行、司法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努力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拟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现已纳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待其颁布后及时印发实施《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制,为依法实施监管提供保障,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法治化制度环境。

二、关于明确金融机构性质,与中央监管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的建议

2017年8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经营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尽管融资担保业务与金融或金融机构的货币流通、信用和风险管理等本质要素有紧密关系,但融资担保公司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只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公司法人。

作为不吸收存款、主要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但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其在资金来源、管理体制、市场定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尚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目前,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特殊性质,银保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采取了类似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监管、管理方式;财政部出台了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推动1200余家融资担保公司和6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了征信系统。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有关金融政策的研究,促进其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

三、关于统一信息报送系统,打造全国统一的行业非现场监管和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及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的建议

银保监会已经建立了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间的常态化数据报送机制,制定了统一的统计标准,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行业月度和季度数据,并定期向各地监管部门通报。下一步,银保监会拟研究开发有关监管信息监测系统,提高相关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关于促进机构分工协作,促进银行等中央监管的机构与地方监管的机构分工协助,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中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在银行等融入资金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目前银保监会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定,指导地方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一监管体制运行效果较好,有利于统一监管规则,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和防控金融风险。同时,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现状来看,适当限制其外部融资的渠道和比例,有利于督促其稳健经营,并且防范潜在风险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协作,完善有关监管规制,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比例等问题。

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      010—6627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