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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吕薇等9位代表”有效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的建议“答复
2020-01-03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浏览次数:1605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6251号建议的答复


吕薇等9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效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建议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规制,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多年来,银保监会通过向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通报行业情况、提示行业风险、部署工作要求等方式,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高监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总体保持平稳运营,机构减量增质态势明显,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水平不断提升。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制,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关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2017年至2019年期间,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各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将进一步降低。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至2019年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印花税方面,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关于你们提出的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社区银行的建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已经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程序、监管要求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税等部门的沟通,认真研究和吸收你们的建议,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论证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社区银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争取与小额贷款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相匹配的权利保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关于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建议

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现状来看,适当限制其外部融资渠道和比例,有利于督促其稳健经营,并且防范潜在风险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同业拆借属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同业拆借和人民银行再贷款融资。此外,从行业发展、市场管理等角度出发,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需审慎研究评估。

下一步,银保监会在制定完善有关监管规制过程中,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研究适度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比例等问题,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建设的建议

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截至2019年4月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小额贷款公司1237家,企业征信系统接入小额贷款公司1095家。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健康、有序、稳步"的原则,积极开展接入培训,提供接入技术支持,帮助有意愿、数据质量满足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此外,银保监会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研究论证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分析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 010-6627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