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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
2011-11-15 来源:上海金融报 浏览次数:1983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此次表态成了央行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一个重要信号。只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据新华网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1月10日就国内民间借贷的发展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央行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重要信号。

  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央行表示,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那么,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央行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那么,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针对政府如何规范和管理民间借贷,央行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对于央行的认可,以及首次公开表示"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业内认为,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

  对此,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只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因此,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对此前小微企业生存危机问题的态度和回应。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认为,民间借贷在此前30年中,发挥了扶持民企发展功不可没的长处。2008年金融危机后由于民企生存环境恶劣和盈利模式受阻,导致产业资本退出实业舞台,纷纷进入了缺乏监管和引导的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形成了利率泡沫的短板,阻碍了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阳光化民间借贷就是扬长避短。

  借贷危机将温州推向改革前沿

  曾有学者形象地指出,"这是一个"钱荒"与"钱流"并存的时代。一方面,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在紧缩货币政策下,广大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正在寻求出路。"这似乎成了温州最真实写照。

  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资本达到6000亿元,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而另一方面,在民营经济占90%的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非常突出。今年以来,温州民营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跑路"和"跳楼"事件,将温州推到了风口浪尖。在这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的背后,其实是温州"两多两难"问题的集中体现,即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小微企业多但融资难。

  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调研完成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初至今,受访的浙江小企业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传统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仅占21%,其中银行占15%,农信社占6%;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的份额达50%(民间借贷占21%)。分地区看,温州民间借贷更为活跃,以民间借贷作为主要融资方式的小企业占到了28%。此外,据温州当地人士透露,今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变得更为疯狂。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年化利率高达180%。

  疯狂的民间借贷有其"历史基因"。据浙江大学经济学教授史晋川介绍,"温州民间金融最早以各种"会"的形式出现,早期的合约执行是熟人圈子里的人格化交易,也就是以个人信誉为担保的。但后来资金的用途变了,由消费型转向生产型,甚至生产型企业在规模扩大之后转向金融投资,另外,资金规模变大,借贷的链条也拉长了。由于参与民间融资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离熟人社会人格化交易产生的最初情形越来越远,人格化交易机制对民间借贷合约执行的保障也就越来越弱了。风险不断地放大,一旦出事就会产生连锁效应。而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民间金融的"阳光化",推动金融活动的合约机制向现代非人格化交易方式转变。"

  民间借贷阳光化似乎已是大势所趋。就在央行表态"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的前几天,温州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宣布,为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温州市将全面实施"1+8"地方金融改革创新战略。此前的那场借贷危机,已将温州推向金融改革的前沿。

  所谓的"1",是指"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一总方案。温州市已经向浙江省政府上报了《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经研究完善后,将于近期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所谓的"8",是指围绕上述总方案,温州还将对应制定8个专项具体子方案。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银行发展规划、农村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创建地方金融监管中心。据了解,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以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这三大试点方案非常详尽,并已进入了具体操作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行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运作方面,温州将鼓励全市优秀骨干企业参与竞争,筹建名额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各县、各功能区根据招标准入条件初步筛选竞标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竞标名额。同时,鼓励和促进温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将拿出一定比例的筹建名额,向外地的温商企业招投标,引导温商企业将总部迁回温州。温州还将积极向上争取试点指标,力争2013年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100家,注册资本总额800亿元左右。目前,温州已制定《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到2011年底,力争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总量达到50家。

  一场轰轰烈烈的温州金融改革已拉开大幕。据透露,按照11月8日的会议部署,"对温州市委、市政府决策范围内的改革事项,年内将先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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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亟待成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日前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温州、鄂尔多斯(600295,股吧)等试点地区尽快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为借贷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和咨询服务,尽快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按照黄震的说法,可由借贷登记中心提供统一的民间借贷规范合同文本。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合同公证取得优先清偿权,提高合同保护效力。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债权人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时,可持公证过的文书到法院请求执行,行使优先清偿权。提高合同的效力,并增加当事人对登记的信任。"建议登记中心邀请公证机构入驻,联合办公,告知当事人公证合同的好处,提高借贷登记的积极性。"黄震说。

  登记机构除了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外,还可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告知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并对借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之前,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资金流向无法监测,但是如果通过登记中心领取合同文本,进行风险咨询等,登记中心则可对资金去向进行数据统计。

  据了解,温州已试点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要推动民间资本规范化运作,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业内人士表示,温州这一轮民间借贷危机,将倒逼搁浅多年的《放贷人条例》提上议事日程。

  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央行曾在2007年起草《放贷人条例(代拟稿)》,建议对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统一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放贷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对于经营较好的放贷人可给予从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批发融入资金的渠道,对于坚持县域、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放贷人,给予税收优惠及政策性资金扶助。上述《放贷人条例(代拟稿)》曾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前夕广泛对外征求意见,但未获得各方一致认可。

  这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业内人士指出,"《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显然,《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的界定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

  2009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立法工作小组,研究全面修订《贷款通则》,并且将《放贷人条例(代拟稿)》

  的主要内容引入到修订中的《贷款通则》当中。当时,已初步形成了《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从信贷市场的不同层次出发,分别对金融机构贷款人、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和民间借贷进行相应的规范。

  据了解,修订后的通则是针对广义上的合法贷款,旨在丰富信贷市场层次,将各地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通则之内。然而,通则的修订版几易其稿,依然处在争议当中,短期内仍达不成完全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小额贷款公司、企业间借贷、异地借贷、贷款能否用作股本性融资、最高利率限制、减免利息自主权等问题上。

  尽管《放贷人条例》遭遇"难产",而《贷款通则(修订)》也迟迟没有出台,不过针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复旦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博士后詹朋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对目前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资本进行疏导和规范迫在眉睫。我个人认为,通常,《贷款通则》更倾向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以保证国家金融安全。而《放贷人条例》如果能出台,将更有利于推动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通过设立一些最基本的标准,使其发展更为灵活,同时也能达到透明监管的目的。"

  11月10日,央行首次公开表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如何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需具备哪些具体的条件,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进一步细化相关操作规则,才能鼓励和引导富有活力民间资本更多、更好地投入到金融服务领域。

  除了加强对放贷主体的规范以外,今年以来,银监会对"人人贷(P2P)"现象发出了风险提示。所谓"人人贷",就是有资金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人。但问题是,从事个人信用贷款中介服务的公司,其并没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这些公司在工商部门一般注册为咨询公司。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尚存监管空白。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以来,打着"P2P"旗号的平台公司已达40家左右,而且多数P2P贷款平台已突破了依赖互联网的模式,转入线下营销。对于这类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关于放贷人的监管,是由地方金融办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金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前不久,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公开表示,温州出现的一系列经济金融问题,究其根源,在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没有建立起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体系。

  对此,史晋川更为形象地指出,"民营企业缺水,建一根大管子没用,对不着中小企业了,要建很多小的管子,每一条都可以对着中小企业。"史晋川认为,药方在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如实行利率市场化,放开市场准入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将"体外循环"的民间资金纳入"体内循环"。

  此次央行提出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其实是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北京交通大学客座教授、社科院金融博士宏皓表示,这次的温州民企危机是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危机。它不单单存在于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实际上其他地方也有。金融资源是一国资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现在市场很难发挥这种配置作用,主要是政府在调配,这就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成本。金融资源向一些强势单位集中,而对于民营资本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从这方面说,使民间借贷合法化是民间资金得到有效运用的一个很好的开端。这可以创造一个好的经济环境,让民间资金往合理的地方走,这样资源配置才更合理。政府应该出台政策,规范鼓励民间的贷款公司,让其尽快阳光化发展,这样不仅中小企业发展和居民财富增值能够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行业多层次发展并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一针见血地指出,民间借贷"天生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该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包括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唯有如此,才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并转移民间资本对各种"炒作"的注意力,真正让高利贷销声匿迹。

  当前,在肯定民间借贷的市场补充意义的同时,更应该反思金融体制的缺陷。"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就是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大力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加强金融执法和监管工作。"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民间金融》课题组长黎友焕(博客,微博)表示。

  除此之外,要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打破现有垄断体制。事实上,2010年5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然而,据业内人士透露,"新36条"实施一年多来,并未有大的进展。今后,该政策要落实还需建立相关的配套体系和监管机制,从而撬动民间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