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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以金融产品创新反哺“三农”
2011-09-01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2309

  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是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措施,促进了农业、林业、饲养业、渔业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农村存在贷款难、缺乏抵押担保物等特点,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取得的成效极为可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金融服务产品创新,促进了农业、林业、饲养业、渔业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农民增加了收入,其成效喜人,证明了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

  成立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使粮农得到充足的贷款扶持。浙江衢州市是商品粮基地,在衢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同时发动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加工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由协会出面,把政府的支农资金集中起来,筹集粮食生产贷款担保基金,专门为种粮大户提供贷款担保。2009年,衢江区莲花、高家两镇的10个种粮大户通过粮农担保基金总计贷款200余万元,承包粮地10721亩,全年生产粮食达433万公斤,比两年前增幅达83.36%。

  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天津滨海农商行研发适合农户的存贷账户合一型"农家乐"信贷产品,着力解决农户贷款难。"农家乐"产品是向以村为单位成立的信用共同体内农户提供"存贷合一"循环贷款的信贷产品。其基本原则是"按村掌控,按组考核,存贷合一,集中授信,贷款随时,循环使用"。同一村的若干农户(3一5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信用互助组,多个信用互助组以村为单位组成信用共同体,村委会为掌控人。信用互助组成员在授信额度内使用贷款,并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2010年3月在央行济宁中支的推动下,济宁市探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鱼台县开始试行,截至9月末,鱼台县农村信用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形式授信1526笔,金额7873万元,流转土地13020亩,累积发放705笔,金额3322万元,成为缓解"三农"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

  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四川省岳池信用联社成立"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充实客户经理队伍,完善授权受信制度,加快产品创新,推出了中小企业循环贷款、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整贷零还贷款等系列产品,2010年累计放贷1.3亿元,支持中小企业达73家,贷款余额达3.1亿元,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

  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扶持科技型企业和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杭州银行于2009年7月成立了自己的科技支行,坚持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己任,为科技型企业量身定制了一批创新产品,如抵押百分百、新型应收帐款质押业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等。截止2010年11月底,累计放贷19亿元,信贷客户216家,其中科技型企业200家,占93%。湖南双峰县农业银行与县农业科技合作社联手推行一种"银、科、农三位一体"小额农户贷款模式,是湖南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奇葩,使这里的养殖业不断发展,得到了农总行、国家科技部、团中央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金融产品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创新审批难。以县级金融机构为例,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需要上级领导机构批准,省级监管部门许可,这一系列程序操作及付诸实施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要重新修改电脑会计核算操作程序,则更非易事。

   金融服务创新产品推广普及难。金融服务创新产品的推广,不仅需要客户认识和了解,更需要被认同。当前,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建立针对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推广创新成果的评价考核机制,难以精确考核与评价员工创新中的贡献,影响员工参与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户能够提供给银行的抵押品除少量房屋土地以外,大部分为专用机器设备、鸡舍、猪舍和牛羊等,这些抵押品价值不易评估,且风险较高。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态度谨慎,创新内在动力不足,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数量总体偏少。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必须要能防范风险。创新需要打破常规,新产品与新服务方式的推出,往往与现有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配套。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设计时,通常只看到金融产品预期的高收益性,往往忽视风险的存在,结果导致风险损失。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存在信用风险隐患。比如信用共同体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都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贷款形式。在现有的社会公信力欠佳特别是农村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一旦贷款人出现经营困难导致债务危机,相当一部分人首先选择的将会是放弃偿还银行贷款,信贷资金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存在法律迟后风险。比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就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即当出口企业破产或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诸法律时,银行对托管账户中退税款的分配没有优先权。另外,《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汇票存单、基金、股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成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收费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却无规定,一旦出现非正常因素,企业和银行要就贷款诉诸法律,给银行有效操作带来困难。而政府未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承包权质押贷款有关抵押登记和评估事项,也是信贷产品创新中法律法规滞后的表现。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存在操作规范隐患。比如价值评估不够规范或者完全不走贷款质押物价值评估这一操作程序。或由于没有土地经营权等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仅凭贷款人以土地租金等的价值来确定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程序不符常规等。

   对完善金融创新机制的建议

  农村金融创新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此,应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从政策制定、工作协调、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对创新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金创新服务工作。

  大力领导发展农业保险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广泛推广金融服务创新产品进行保驾护航。农村种养业和中小企业均存在风险大的问题,特别是种养业还存在多种自然灾害风险。从国外看,政府扶持的农业保险公司均很发达。我国主要农作物保险面积还只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还有三分之二的面积尚未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这极不利于金融服务新产品的推广。应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互助担保合作社、民间担保公司,开展多渠道的担保业务,才能切实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石。在各地央行的领导下,在农村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截止2010年末,全国大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了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共为1.34亿个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8300多万个信用农户,这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创新产品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使7400多万个农户获得了信贷支持。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必须要与政府部门有关抵押物规定相一致,金融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质押贷款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此类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按承包期限和生产周期确定。


   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有关立法部门紧跟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形势,尽快出台和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比如《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收费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纠纷时无所遵循。有关法律应明确银行对出口退税贷款风险处置法律地位优先权及土地经营承包权质押贷款有关抵押登记和评估事项操作管理等事项,切实解决信贷产品创新中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

  为扶持林业承包户发展生态天然林,建议有关部门创新推出扶持天然林发展的专项长期贷款。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向种植开发荒山和天然林的林农提供贷款的情况,而开发荒山和发展天然生态林是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和木材供给的大事。为此,笔者建议林业部门应与国家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协商,统一开办开发荒山和发展天然林的专项长期(15一20年)贷款,利率从优采取财政贴息和保险公司长期担保风险方式。只有采取长期贴息贷款办法,才能切实解决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贷风险大的长期贷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