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用术语:
(1)贷款:也称放款,是小额贷款公司以一定的利率和约期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转让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活动。
(2)贷款条件:是指向银行借款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3)贷款方法:是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而采取的发放和收回贷款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五种:逐笔申请、逐笔核贷;一次申请、定期调整;定期核定、周转使用;活放活收和透支。
(4)批放收余:是批准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贷款余额四个统计要素的合称。批准贷款是一定时期内或截止至某一时点批准的贷款数量;收回贷款是已发放贷款中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数量;贷款余额是某一时点贷面余额。同一时点累计发放贷款减累计收回贷款等于贷款余额。
(5)借新还旧:也称以贷还贷。如果贷款到期,借款者无力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新的贷款以作为归还到期贷款的来源。以贷还贷的实质是贷款没有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应为逾期贷款。"以贷还贷"掩盖了逾期贷款,是一种不合理的贷款归还方式。
(6)收息率:即实际收回利息与应收利息之比。
(7)借据:指借贷双方用款和支付的凭证,列明贷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和有权人的签字。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借据加以规范,但作为传统操作手段仍被普遍采用,是借款台帐、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法律诉讼中的文字证据。
2、借款种类:
有多种划分种类的标准,按贷款保障方式可分为:
(1)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其最大特点是不需要保证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
(2)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①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物以收回贷款。
③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贷款期限:
(1)概念:是指贷款人限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时间,即从合同签定日起至合同债务(含本金、利息和各种费用)清偿日至的期间。贷款期限结构一般由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组成。
(2)提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合同规定贷款金额全部提款完毕之日为止,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为止。
(3)宽限期:是指从贷款提款完毕之日开始,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开始,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为止,介于提款期和还款期之间。有时也包括提款期,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还款日止的期间。在宽限期内小贷公司只收取利息,借款人不用还本,或本息都不用偿还,但是小贷公司仍应按规定计算利息,算至还款期才向借款企业收取。
(4)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第一次还款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4、贷款展期:
(1)是指借款人因故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而向贷款人要求继续使用贷款,贷款人同意延期偿还贷款。借款人需申请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如贷款人同意展期,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时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展期协议。
(2)展期的期限和担保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借款人展期的书面证明。
5、贷款逾期: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且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