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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频现小贷新规
2012-11-15 来源:网易财经 浏览次数:1482
    北京:为5000多家小微型出口企业投保

  9月,北京市商务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协议》,协议使北京市5000多家小微出口企业在降低收汇风险和出口收汇保障方面受益。根据协议,北京市为2011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下,且2012年有外贸出口业绩的小微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企业单笔赔付最高金额不超3万美元,总赔付额最高不超1000万美元。

  2011年北京市小微出口企业有5000多家,此举扩大了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小微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得到保障。

  海南:融资比例可至资本净额200%

  9月18日,海南省公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显示,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黑龙江:2000万元专项资金助力中小企业专利将可质押担保贷款

  2012年,黑龙江省设立了额度达2000万元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加快专利权的转化和实施,黑龙江省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贷款企业可将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措施之一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承贷银行提供担保,取得承贷银行的贷款。省级财政每年从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拿出政府引导性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专利权质押担保或有损失的补偿,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培育经济增长点。

  北京:大幅提高贷款担保额度和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发布《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大幅提高了贷款担保额度和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根据规定,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贷款免担保,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全额贴息的支持。

  根据规定,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妇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贵州:中小科技企业应用贷款融资新模式获10亿贷款

  9月25日,贵州省科技厅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分行在贵阳签署"中小科技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投放10亿元贷款,支持贵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将为科技企业搭建管理、承贷、担保、公示四个平台。

    广东: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 最高分别可达100%和50%

  广东省财政今年将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多个地市出台小微企业投保配套扶持政策,企业投保后两项保险的保费扶持比例最高分别可达100%和50%。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中,将对2011年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给予80%的财政扶持,对投保进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50%的财政扶持;在此基础上,广州、珠海、东莞等多个地市也已出台政策,进一步再给予10%~20%的小微企业保费支持。

  天津:奖励向小型微型企业放贷的融资机构

  8月,天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商务委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凡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都将获得相应的财政奖励。

  这份名为《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指出,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通知》界定了融资机构的范围,为在天津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陕西:出台"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陕西省8月出台"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另外,该办法规定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的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