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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积聚亟待关注
2012-04-05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1405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为"三农"和微型企业找到了一条现实的融资捷径。但由于"先天发育不足",加之"后天营养不良",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困难,甚至出现了风险积聚的现象。

  来自四平市的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草根金融"先天发育不足——只贷不存,资金规模小;客户低端,经营品种单一;区域限制,业务空间狭窄;身份模糊,内控制度薄弱。

  一是只贷不存难引活水,融资渠道不畅,效能作用受阻。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紧张,流动性大打折扣。同时,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相反,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批发"贷款额度进行"零售",从中赚取"利差"。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均偏高,转而增加"三农"和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四平市目前尚未有银行出台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若需要向银行贷款,同样面临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的难题。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渠道的不通畅,直接影响到融资规模和应有效能的发挥。

  二是客户群体低端,经营难度大,贷款风险高。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品种,即专营小额放贷业务,而不能经营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据调查统计,2011年年末,四平市22家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总收入中,除去贷款的利息收入432万元外,其他收入仅有4.7万元。

  另外,在贷款业务中,农户贷款和农村小企业贷款余额为7445万元,占全部贷款的34%;四平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单笔贷款金额仅为200万元。可见,放贷对象多为级次比较低、风险评估难的"三农"和小企业。这势必造成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控制难度大,经营风险高。

  三是区域限制严格,业务空间狭窄,拓展难度大。小额贷款业务活动范围实行的是"属地放款原则",不允许跨区经营,对于其业务发展无疑是一种限制。以四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地处的梨树县规模工业较少,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需求相对较弱,其业务范围只能定位于服务"三农",而当地农业以种植业为主,一则周期长、见效慢,二则抵押物不符合要求,因此业务开展非常缓慢。

  调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出身卑微"后天营养不良——横向融资难,缺乏后续资金来源;赋税高利润低,发展后劲不足;资金另辟蹊径,违背贷款初衷。

  一是扩张业务需要增资,融资难上加难。四平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本金多数只在5000万元以下,资金实力不足,需要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地位的尴尬,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采用同业拆借方式,只能采取工商企业贷款方式,因而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另外,由于向商业银行贷款的额度偏大,四平市的市级银行不具备此类贷款发放的审批权力,需要省行的批准,这就更提高了贷款的申请难度。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四平辖区22家小额贷款公司无一家从商业银行成功融资。

  二是赋税高收益低,经营"雪上加霜"。目前,国家对面向"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税收、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目前国家和吉林省尚未出台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以及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印花税及其他税,加起来税收成本达到了30%以上。这个数字比农村信用社只有3%的营业税要高得多。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还需提取1%至3%的坏账准备金,支付业务及管理费用,企业最终的净利润极少,收益率极低。

  三是资金投向转移,流向"过桥"贷款。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针对"三农"和小型企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年资本收益率毛算不会超过25%。面对这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倾向于发放过桥融资类贷款,这是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的。

  调查还表明,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生存环境差——监管主体缺位,管理出现真空;征信系统缺位,操作风险难控;责任追究缺位,道德风险严重。

        一是监管主体缺位,管理出现真空。虽然确定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协助部门,但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都管等于不管,而且管什么、怎么管都不明确。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际上存在真空,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很难对存在的风险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二是征信系统缺位,操作风险难控。调查发现,目前四平市22家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一家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由于贷款公司不能进入征信系统查询,对客户的历史信用状况无法全面掌握,因此每做一笔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多花很多精力,对客户的社会背景等详加调查。同时,贷款公司无法办理结算业务,对客户的现金流以及资金流向不能了解和掌握,也无法像其他银行一样对客户进行系统的信用评级,对贷款客户的评审没有一套系统的办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三是责任追究缺位,道德风险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这一性质产生一个问题,即作为贷款发放者,需按贷款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审查、贷后检查等程序。这就可能存在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情况。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此类行为,按照刑法可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主体并非金融机构,犯罪主体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求,则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行为人责任。长此下去,极易产生道德风险,从而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规避经营中积聚的风险,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项措施要联动配套,坚持"松绑和扶持"双管齐下。

  一是各方相互配合,共同"给力"支持。建议由省级金融办作为牵头部门,建立由银监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机制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如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资料留案备查,配合其它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整个金融稳定监测预警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督查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是修订政策法规,扩大生存空间。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的性质,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方审慎审批的条件下定期发行大额债券,发行对象为非自然人,以扩充资金来源,适度使用资金杠杆来提高盈利能力。同时,在资金清算、票据业务、征信服务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市场准入资格。

  三是政策给予优惠,鼓励增资扩股。各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面向"三农"服务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利率、税收、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是完善资信体系,确保稳健运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和微型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通过建立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真实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信用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降低不良贷款风险。符合条件的公司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五是强化市场监管,制定退出规则。按照"谁审批、谁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当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地方政府管理,但金融监管当局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下应强制进行停业整顿或由相关部门予以经营托管,如确实无法实现盈利应予以市场退出。地方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在经营托管、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应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