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款人将存放质押物的场地交给放贷人使用,场地权利人申请追讨场地占用费时,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已失去履行能力,放贷人拒绝承担高额场地占用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巡巡回审判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突如其来"的官司,这样彻底解!
金主公司董事长常琪怎么也想不明白,刚从一个官司里面走出来,又卷进了另一个官司,还成为了被告。都是那些煤炭惹的祸!
金主公司地处广西一个繁忙的港口城市,主营小额贷款业务,常琪是一个精明能干的中年人。然而,一连串的不幸事件让他陷入了长达数年的法律纠纷,这让他身心疲惫。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012年。未久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未久公司租赁满仓公司在南宁市一处场地放置煤炭,未久公司先后分三批购买了约9.5万吨煤炭堆放在前述场地上。
两年后的2014年2月,未久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将这些煤炭作为质押物向金主公司贷款。根据法律规定,金主公司需要占有管理质押物才能真正取得质权。金主公司与未久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且委托第三方对这批煤炭进行监管。
不幸的是,未久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因这次贷款而获得好转,反而每况愈下,最终不得不停止营业。
为降低企业损失,金主公司通过诉讼取得涉案煤炭的优先受偿权,2017年8月,涉案煤炭依法变卖约960万元。
本以为这次失败的投资,总归是结束了。金主公司万万没想到,自己又卷入了另一宗"突如其来"的麻烦事。
2018年1月,满仓公司突然出现,将未久公司、金主公司等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未久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占用场地,要求赔偿巨额的场地占用费。金主公司就此被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未久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场地租期为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然而合同期满后,未久公司不仅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向满仓公司支付费用,还将该场地擅自转租给金主公司,直至2017年8月涉案煤炭被变卖之前一直占用该场地。一审法院判令未久公司向满仓公司赔偿涉案煤炭三年半的场地占用费损失约3280万元,金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败诉后,金主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主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向满仓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损失标准怎么定?这些问题成为了二审中金主公司与满仓公司争议的焦点。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未久公司明知租赁期限已满,且未交纳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占用满仓公司的场地存放案涉煤炭,已经侵害满仓公司的合法权益。金主公司与未久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未久公司与满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金主公司没有进一步核实未久公司对该场地的使用权情况,未经满仓公司同意占用了满仓公司场地长达三年半,金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久公司向满仓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损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参考2012年满仓公司与未久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广西高院判决未久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约1300万元,金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未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最终实际承担支付责任的必将是金主公司。二审判决下达一个月后,金主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立即组成合议庭,考虑到各方当事人往返北京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金钱成本,决定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该案。法官在庭审、询问、调解、调查时,派驻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展工作,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承办法官李赛敏告诉记者,合议庭经认真审查,最终认为金主公司对案涉场地上作为质押财产的原煤负有保管义务,但其既未核实案涉场地使用权情况,也未交纳相关费用,很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为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可能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承办法官决定组织金主公司和满仓公司面对面询问。
在法官的努力下,金主公司和满仓公司最终坐到了谈判桌前。经过李赛敏一系列耐心的沟通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满仓公司同意降低场地占用损失费,而金主公司则用煤炭的变卖价款支付了这笔费用。随着两家公司签订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多个关联诉讼执行案件也因此结案。
长达数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常琪松了一口气。他和他的团队终于可以放下心中的重担,重新专注于公司的发展。
(文中金主公司、常琪、未久公司、满仓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