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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12-03-1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作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黑龙江省金融办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自律、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小额贷款行业的整体形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八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披露贷款利率等业务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贷款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向政府主管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 [2011]31号文件),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不得暴力催贷。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按要求参加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分别获得高管任职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小额贷款公司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支持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违法和严重违规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四章 协会自律与服务

第二十条 协会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开展国际和国内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培训,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五条 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先进经验,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员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具体业务和经营行为,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组织签订相关准则或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在广泛征求协会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