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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12-13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580

为规范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如何?

近年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服务,一手抓清理整顿,一手抓行业发展,累计清退了大量无法持续经营和存在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信贷结构不断优化,支农支小比例显著提升。但是行业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行业地位不明确、准入标准较低、信用信息数据应用不足、监管报表数据报送不规范等。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时出台《通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包括《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金办文〔2016〕7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局文〔2020〕339号)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通知》共有10条内容。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属性。吸纳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内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享受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调整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管理。结合外省标准,通过调研我省各地情况,适度调整准入标准,在全省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在设区市城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县(市)级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对股东资信水平和资金来源提出严格要求。第三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四条: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经营区域、放贷比例、对外投资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同时提出,"对于专业性、特色性较强,且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围绕其主要股东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跨区域开展业务,但不得超过省级行政区域",进一步优化了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第八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宣传引导。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公示和正面宣传,树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良好形象。第九条: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送机制。进一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要求。第十条: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奖惩机制。一方面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另一方面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