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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1-01-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767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批复广东高院,最新意见明确:

一、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