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虎讯 12月24日消息,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2月21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海南省辖内未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对象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成立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名称含有小额贷款字样或经营范围内包含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公告指出,已经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正在办理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手续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备案。此类公司应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变更企业名称和范围、自愿注销,妥善有序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备案受理条件,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公司"字样;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40%。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据了解,本次备案是现场提交材料,不接受各种形式的线上提交材料,由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现场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备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拟备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拟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拟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将在备案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备案条件未达到的,应在公告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交延期备案申请,自提交延期备案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达到备案条件的补正材料,达到备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
备案材料或备案条件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不予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正备案材料以及提出延期备案申请的,视同放弃备案。
公告统一备案期结束后,省金融监管局将在门户网站对经过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公示。未申请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自愿注销,妥善有序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对拒不退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营业执照。
值得一提的是,据天眼查数据此前统计,截至5月12日,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工商注册小额贷款企业约340家,而注册地为海南省的超300家。2019年,海南全省疑无新设小贷公司,2018年数量显示也仅有1家。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有55家小贷机构,从业人数840人,除西藏外,全国最低,贷款余额57.92亿元。
另据了解,近期,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召开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融资对接座谈会。海南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在政策层面不存在障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小贷公司开展合作。
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一方面要认清政策趋势,国家正积极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主业,小贷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支持小贷公司的发展就是支持实体经济。银保监会政策层面支持小贷公司与银行开展合作,也是为了增强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小贷公司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鼓励银行机构与小贷公司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长期互惠合作。
今年6月2日,据海南省2018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结果的通报显示,对截至2018年底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全省68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考核,其中优秀等级7家,良好等级14家,及格等级30家,不及格等级14家,不参加考核3家。
根据当时通报,不及格等级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风险提示、约见会话、监管质询和责令整顿等措施,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将取消试点经营资格。具体包括:海南中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恒达科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口大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华夏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首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口江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资顺(三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资邦(三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口慧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洋浦泰富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供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不参加考核"的3家小额贷款公司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好未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通报,"不参加考核"的小额贷款公司自通报发布之日起,不得开展新的贷款发放业务,监管部门将视公司实际发展情况,采取停业整顿、取消试点经营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