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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额贷款公司分五个等级 实施分类监管
2020-10-23 来源:潍坊大众网 浏览次数:704

近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省、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从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山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行为告知协作机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应当参加分类评级。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分类评级。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以分类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和监管评价等六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

  (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款投放、经营能力等情况。

  (三)合规经营。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规和财务合规等情况。

  (四)风险防控。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融资风险、声誉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披制度、信息报送和专项审计等情况。

  (六)监管评价。主要由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减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得分。

  按照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适时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并将修改后的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三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综合评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Ⅰ级,80(含)-90分为Ⅱ级,70(含)-80分为Ⅲ级,60(含)-70分为Ⅳ级,不足60分为Ⅴ级。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识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Ⅰ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Ⅱ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Ⅲ级: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Ⅳ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Ⅴ级:公司在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非现场监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最高可评为Ⅳ级。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四)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的;

  (五)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六)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或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

  (七)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分类评级的;

  (八)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评级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小额贷款公司需根据政策规定,调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一)Ⅰ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积极支持公司发展。

  (二)Ⅱ级小额贷款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每年视情对存在问题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Ⅲ级小额贷款公司,除日常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监管谈话,每半年约谈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每年视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四)Ⅳ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Ⅲ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需给予风险提示,原则上经营区域限定为县域或市区,业务范围限定为办理小额贷款和开展相关咨询业务。

  (五)Ⅴ级小额贷款公司,除采取Ⅳ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将违法违规问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推动企业有序退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自评、初审、复审、审定和公布等五部分组成。

  (一)自评。各公司如实填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初审。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在对小额贷款公司逐一现场核查基础上,进行评价打分,4月底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复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对各公司分类评级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分类评级复审结果进行全面审定,并按照不低于1/4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评级结果。

  (五)公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公布前,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评级结果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小额贷款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省、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异议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且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