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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通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16 来源:黑龙江日报 浏览次数:2534

今年6月,是第8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日前,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报2019年全市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据了解,2019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27件,判处被告54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7人,五年以下183人,涉案金额达到1301746.26万元。227件案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为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被告人数达到467人,涉案金额超过105亿元。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呈现紧随市场热点、骗局设置巧妙,利用媒介、虚假宣传扩大影响,犯罪组织趋向传销式、家族化等多元化共同犯罪结构,以及被害群体多为想赚"快钱"群体等四个特点。

  哈尔滨市法院

  2019年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龙、张某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龙、张某翠系情侣。2018年11月至12月间,张某龙、张某翠二人通过王某介绍在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6部APP专用手机,通过该手机内专用软件的"挖矿"功能,定期获得返款,得以实现短时间内资金返本付息目的。期间,张某龙、张某翠为更快套返投资及赚取利润,在微信群、朋友圈内大量发布该手机投资盈利模式等宣传信息,并在其家中向来咨询的不特定群众宣传推广,讲解购买、返款、付息等投资方式。截至案发,经张某龙、张某翠介绍58名投资人共向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 573 412元,返款399 826.54元。因张某龙、张某翠犯罪行为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2 173 585.46元,二人违法所得11 731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张某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张文龙系主犯、张玉翠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张某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认定张某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张某龙、张某翠共同违法所得11 731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 173 585.46元。一审宣判后,张某翠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参与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均不清,原判量刑过重,及追缴赃款、责令退赔损失责任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张某翠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传统模式的直接通过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逐渐减少。随之产生了犯罪分子向不特定群众承诺通过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实现定期返本得息的代为饲养宠物、种植花木果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募集基金、保险等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起犯罪即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通过手机软件"挖矿"形式返本得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虽犯罪分子与投资人之间行为看似正常的经济活动,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行为。同时,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亦因犯罪分子不予兑现承诺而造成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对每个投资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额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投资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投资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案例二:

  李某、初某集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初某经预谋,在哈尔滨市成立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理财公司,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贷款单,由初某负责整个理财进款单,初某享有整个理财总额24%的收益。2013年7月,李某冒用宋某梁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黑龙江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在该公司化名为"丁总",以公司财务主管的名义实际掌控公司整体业务;初某担任该公司事业一部经理,实际掌控公司理财部(所有进款项)。

  李某聘用张某君为公司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初某、财务部负责人路某、贷款部负责人贾某(另案处理)、行政部负责人徐某(另案处理)。在社会上招收业务员,通过新晚报、晨报、生活报等多家媒体做广告宣传,以虚假的P2P经营模式、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向社会公众249人非法吸收存款总计55 350 000元,反息金额为299 199.13元,返本金额为7 820 0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为47 230 800.87元。期间,李某将公司大量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挥霍总计15 364 782元;初某将非法集资款的24%作为提成款个人支配并非法占有,总计5 963 612元,以个人名义非法向8名投资参与人介绍、出售理财,非法吸收存款2 340 0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 890 000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认定初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9 146 350.47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李某、初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 371 605.53元。

  (李某和初某于2015年1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八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集资诈骗的投资人多为老年人和低收入群体,他们损失的往往是用于治病、养老的积蓄,这些钱对投资人的生活影响十分巨大,也可能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扣押赃款900多万元、多套被告人的房产及商场的摊位,香坊区处非办将上述扣押财产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吕某桐集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桐2017年在哈尔滨市先后注册成立哈尔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4月至10月期间,租赁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高档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经营互联网开发、互联网商城的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平台诱引不特定人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投资其理财产品,承诺按期付息、还本付息,并以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奖励制度募集资金。2018年4月被告人吕某桐又在云南省曲靖市注册成立哈尔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同年5月至9月期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对外销售保健品、大米、东北特产等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生日宴会、返现红包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宣传,"限期3个月至6个月不等,承诺按照每月1.0%至1.8%的比例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并与投资人签订"预存消费合同"。2018年11月被告人吕某桐又在四川省雅安市注册成立四川某房屋地产经济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虚构投资商城、房产经济等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期限为6个月、投资10 000元,支付月利息200元分红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从事该公司业务,非法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近三年时间,被告人吕某桐实施集资诈骗犯罪金额总计5 775 068元,78名被害人损失共计4 911 458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吕某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吕某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 911 458元。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群众关于市场、投资、效益等观念日益增强。但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投资活动比较盲目,有时会上当受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人们急于投资的心理,用高额回报做诱饵,运用种种骗术,诱骗人们上钩。因此,日常生活中,群众要想识别骗局,免受损失,除了学法懂法外,还要善于识破假象,对任何事都要问一个"为什么",这样就能发现疑点、识破骗局。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深刻的生活哲理。正是那些贪图眼前不当利益,侥幸获取丰厚回报,幻想不劳而获快速致富,才使人上当受骗,掉进鲜花掩盖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