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监管
面对"现金贷"业务的疯狂扩展,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出手施治。2017年10月,央行有关负责人针对近期"现金贷"规模扩张势头迅猛这一现状表示,包括"现金贷"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
针对"现金贷"发展现状,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将银监会2017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到实处,继续做好"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其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防止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事件的发生。
"现金贷"监管
现金贷整治进一步升级。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加强对现金贷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的开展原则,包括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审慎经营、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暴力催收、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
从《通知》来看,暴力催收、高利贷、信息乱用等市场乱象都被列入到了"负面清单"当中--这也是周五下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透露的监管思路。《通知》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通知》中称,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持牌合规经营"也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思路之一。
此外,《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通知明确,从事放贷业务的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网络小贷放贷杠杆率要表内、表外合并计算;息费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且进行披露。其中,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社会影响
不可否认,"现金贷"能够解消费者燃眉之急。然而,其中滋生的乱象也不容忽视,尤其遭人诟病的是"现金贷"暗藏畸高利率。虽说有些放贷机构宣称"低利息"甚至"零利息",可名目繁多的服务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折算下来,利率水平往往可达400%甚至600%。此外,粗放经营模式下坏账率居高不下,对借款人突破法律底线的暴力催收,都搅扰着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