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
2.禁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禁止发放高利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36%);
4.禁止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行为,以及参与涉黑涉恶的行为活动;
5.禁止开展"现金贷"、"套路贷"、"校园贷"、"裸条贷"、"首付贷"等违规违法业务,以及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
6.禁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7.禁止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8.禁止抽逃资本金或帐外经营行为。
9.禁止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