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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启动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
2017-02-22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521
    日前,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文件旨在进一步推进我省小贷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小贷公司创新发展,激发其发展活力,不断提高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

  记者从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八年来,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势头。截至2016年12月末,我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7家,注册资本572.4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43.54亿元,其中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685.0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2.13%,营业利润累计14.45亿元,较好地满足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短期、紧急资金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贷款投放有所减缓、融资瓶颈难以破解、业内有放宽业务范围的需求等方面。鉴于上述原因,我省结合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在学习借鉴银行、证券、基金等行业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意见》。

  《意见》明确了小贷公司创新业务试点的原则,要求坚持总量控制、审慎审批、试点先行、风险可控;坚持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规范引领、择优先行;坚持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业,支农支小支微,服务实体经济。

  据了解,小贷公司创新业务主要包括委托贷款、股权投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金融产品代理销售、债券投资及资产管理等6类。小贷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对外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月末注册资本的40%。

  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时,应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等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单一委托人可选择对多个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意见》要求小贷公司不得对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上月末注册资本的30%。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应以自有资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是对小贷公司客户进行投贷联动。

  小贷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可通过追偿债务、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对资产处置方案,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业务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月末注册资本的20%。

  《意见》明确小贷公司开展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的内容,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公募基金及各类债券;在债券投资方面,小贷公司投资的债券原则上应为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评级AA—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其开展资产管理,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业务。

  据了解,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创新业务试点的政策,协调指导全省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试点工作,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需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确保不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县级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的组织申报,并做好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意见》在明确申报材料及流程的同时,还从分类评级结果、注册资本、资产收益率、内部专设机构、从业人员、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各项创新业务的申请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并对《意见》下发前已经监管部门同意开展创新业务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小贷公司,要求在今年底前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