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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2016-08-28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99

在网络借贷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8个月,迟迟没有出炉的最终定稿有了新消息。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就网络借贷行业的相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3条负责清单 网贷机构不能做

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开立账户,网贷机构要进行真实准备及时的登记和信息披露,确保对产品、借款人的了解,接受市场和各方面的监督。

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

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贷资金监管管理职责及存管银行的条件。

网贷平台不得线下营销和虚假宣传

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网贷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在具体的负面清单内容中,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网贷机构监管实行双负责制 P2P必须在线上经营

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中央部门和地方机构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部门负责、机构监管、备案登记风险防范。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资金担保和保本保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网贷借款金额以小额为主

《办法》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不过,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做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此外,《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除上述要点外,在这份文件当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对于网贷的定位还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第二,对借款人有额度限制,但是对出借人没额度限制;

第三,没有风险准备金的详细内容;

第四,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具体为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增加禁止债权转让,投资人间债转可以,但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第五,在投资人授权的前提下,自动投标模式仍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投资人保护的制度会逐步出台;

第七,专项整治之后地方金融办备案可能逐步启动;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