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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小额信贷混乱对我国的启示
2011-09-05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1903

    提要 小额信贷主要是针对微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提供的融资服务。具有反贫困、促发展作用的小额信贷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已历时30多年,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其中,印度的小额贷款发展非常快,是世界最大的小额信贷金融市场之一。从2005年到2009年,印度小额贷款总额从2.52亿美元增加到25亿美元。截至2010年8月,在印度登记的小额贷款机构超过3000家,贷款总额近50亿美元,借款客户达2800万人,较2009年增长了105%。但从2010年10月,在印度南部的安德拉邦,小额信贷开始陷入了混乱,贷款人控诉借贷方收取不合理的36%的贷款利率,而且通过高利贷催款员催逼收债,造成大量借款人拒绝还款,并有超过30起的自杀事件。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有将近一半的贷款者不还款,加上一些政客的推波助澜,印度小额信贷领域爆发了危机。此次危机已引起印度政府及国家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从危机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以促进我国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印度小额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由于投资回报率高,导致逐利资金大量涌入,小额信贷市场出现无序竞争。印度小额信贷机构的净资产回报率由2008年的5.1%上升至2009年的18.3%。印度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SKS小额信贷,有530万借款人,去年的年收益达19%,该机构上市之后,股票大受追捧,在很短的时间里股值就上涨了60%。较高的资本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国际热钱和私人资本,众多的投资者成立了更多的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巨大的竞争,机构间抢客户,不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不管社会效益,盲目竞争造成了大规模的违约风险。例如,在印度的一个村庄,有5个向穷人提供小额贷款的公司以及2个以上未登记的机构提供资金,而且手续非常简便,"只需要身份证和一张照片就行"。同时,同一地区内过于集中的分布也激发了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由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多重贷款行为,同一客户往往以相同名义在多家公司获得贷款,进一步助长了危机爆发后的违约风潮。这种为争夺市场盲目扩张的行为,造成客户过度负债,超过还款能力,最终导致违约,部分客户走投无路而自杀。

    (二)利率水平较高,客户利息负担较重。小额信贷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帮助穷人以较低的成本更容易地获得贷款,从而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而在危机前的印度,由于经营成本高,同时信贷机构资金多来自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高,加上谋利动机,使得小额信贷利率偏高,印度的小额信贷利率从25%到100%不等,客户利息负担较重。印度穷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明显改善,于是人们开始怀疑小额信贷对于扶贫的作用。特别是当小额信贷机构赚得盆满钵满,甚至有的机构上市时股价暴涨6成而使得投资者满载而归之时,小额信贷客户却仍然在贫民窟中挣扎,这种反差更加刺激了社会神经,使得小额贷款这项以扶贫为宗旨的非营利性行业逐渐倾向私人资本主导的高回报行业,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行业的形象,恶化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监管力度不够,政府政策多变。小额信贷是以带有扶贫宗旨的事业开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政治上得到了社会的支持,监管当局也给予了特殊的鼓励政策。但是,当投机资本进入行业后,资本的本性使得小额信贷逐渐偏离目标,但监管当局没有及时针对这个风险调整监管制度,而是任其发展。在危机发生后,安德拉邦政府在未经调查与确认的情况下,将当地多人自杀的原因归结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宣布将强制取缔过于泛滥的信贷行为,并敦促借款人不要及时归还自己的贷款。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遏制性干预措施直接影响了多数贷款人的还款意愿,一大批原本资金充裕、准备按时换本付息的借款人纷纷选择停止归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就此断裂,从而诱发了此次小额贷款危机。

    中印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对比

    中印两国的小额信贷在发展阶段、规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有不少可比之处,自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全面试点以来,民营资本热情高涨,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而且很多省份已经有超过100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贷款对象不同。印度的小额信贷机构采用的是格莱珉模式,其贷款对象是最为贫困的农户、小手工业者以及微型规模的小企业主,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他们取得创业资金,尽快摆脱贫困。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主要以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贷款对象中,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占据了主要比例,单笔贷款金额接近8万美元,这些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贷款的目的则更多是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实现较高层次的发展。

    (二)利率政策有差异。在中国,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控制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即最高年利率为17.9~21.4%。相比之下,印度的小额信贷利率明显较高,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门槛较低,国外热钱与民间资金纷纷流入小额信贷市场,这些资金具有较强的牟利动机,印度小额贷款的年利率从25%至100%不等,借款人不堪重负,增加了违约风险,也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形象。

    (三)监管政策不同。在资金来源上,国内银监会在试点之初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印度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此之外,还允许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上市等方式从资本市场取得资金,助长了小额贷款公司过度扩张和商业化的趋势。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模糊。目前我国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性质上小额贷款公司仅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来看,除了不能吸收存款以外,其他的业务与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实质上的业务完全相同,性质却不同,矛盾显而易见。这种矛盾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可能引致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到国家对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25%,营业税及附加5.56%,税负较重,即使在零风险的前提下,只有平均利率达到16%,年资本金回报率才能达到10%左右,只要有少许不良资产,就会亏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没有一个政策协调机构,缺乏一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国家层面的主体。在省级层面上,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因为在法律上还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受银监会的监管,而工商管理部门不具备管理这类企业的权限和专业经验。各地省级政府虽然指定金融办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但是,金融办只是政府与金融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部门,法律上不具备履行市场准入、贷款审查、内部审计、风险防控等职能。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由哪一级中介机构审核没有明确,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三)发展潜力不足。目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全部用股东的资本金进行贷款,后续资金不足。虽然,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

    (四)发展前途不明。股东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之一就是转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就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另设机构,影响其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前途堪忧。

    危机对我国发展小额信贷的启示

    (一)重点培育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行业整体规模。印度的小额信贷危机充分印证了,在同一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不受约束的扩张,必将导致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破坏行业的健康。行业的发展方向不应只是单纯地增加同一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而应当根据当地的GDP、商业银行存贷款金额、产业特点、人口等综合因素,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定位,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规模,稳健、可持续地发展壮大这一新兴产业。

    (二)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我国应尽快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的法律法规,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这样做一方面能使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增强其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享受国家对农村金融和小企业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营业税。如果能够参照以上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的收益将大为提高,这将促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为县域微小型企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外部发展环境。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明确国家层面的监管主体和协调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并实施管理。在具体监管层面,应设计合理的监管制度和操作方法,避免多头监管,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建立后续资金补充机制,适当降低"转行"门槛。一是逐步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金比例,可将大股东的资金比例上调为49%,并合理确定其他股东资金比例区间。二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比例限制,允许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三是适当降低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条件。5%的不良贷款率是国际上区分小额贷款机构运行质量好坏的标准。国内涉农金融机构"三农"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率也高于5%,以不良贷款率低于2%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过高,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完善征信系统,搭建客户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经济中信用信息的共享有利于防范风险。小额贷款监管部门应当立足自身丰富的企业注册信息库,积极搭建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息共享平台,不仅方便小额贷款公司了解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查询客户信息,还可以共享本地区贷款客户的信用和贷款记录,避免重复贷款情况;更重要的是,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小额贷款公司与日常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行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