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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10-1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86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8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025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492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1025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