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农民生产融资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信贷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组织省内主要涉农银行业机构就面向农民发放生产性贷款达成如下公约:
一、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在符合准入条件和准入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农民种养业生产的实际特点,推出20万元以上中长期农户贷款的金融产品。进行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其他资源使用权或所有权纳入担保物范畴。
二、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生产性贷款,自受理贷款申请且材料齐备之日起,需要银行内部办理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农户种养业贷款执行同一区间贷款利率。有上浮限定的,上浮上限按人民银行允许上限的0.9倍执行,并以此作为参加公约银行机构种养业贷款利率的最高上限。
四、公开贷款明细。参加公约银行以村为单位,公开借款人姓名、贷款期限、贷款额度。
五、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参加本公约的银行机构要对农户公开相关业务部门电话,热情为贷款农户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对于不遵守约定的,责成有关人员向农民道歉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公开致歉,并限期改正。
本公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签约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龙江银行
哈尔滨银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