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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有新突破
2013-12-02 来源:金融时报 浏览次数:997
    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订渐行渐近。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1月29日表示,证监会正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法制办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做好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下一步立法机关起草审议修法草案打下基础。 

  在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迫切要求《证券法》进行全面的、突破性的、前瞻性的修订。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近日表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取向

  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若想实现健康平稳发展,首先要回答和明确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谁是市场的中心。总结国外发达市场的发展经验以及基本的理论知识,可以看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中心,而且是唯一的中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今日表示,资本市场里面最重要的是投资人而不是融资者,立法和执法的重点都应该放在如何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之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如果政府把这些事情做好了,未来中国资本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非常光明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张承惠强调称。

  在绝大多数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看来,《证券法》的首要原则应该体现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肖钢认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肖钢提出七个方面的建议, 其中之一便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如若成形,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肖钢认为,上市公司、发行人、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做了承诺,但是违约了,最后承诺没有履行,他不履行我们没有很好的办法强制他履行承诺。如果这次修法能够明确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履行承诺,提出明确具体的履约要求,并相应建立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 

  也有业内专家提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和信息安全权。同时,建立金融消费者售后服务制度,督促金融产品消费者积极承担因产品或服务缺陷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坚持市场化方向

  在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证券法》的修订还应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限制政府诸多不当权力和行为。

  "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首先,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其次,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肖钢分析称,最后,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在推动注册制改革进程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核心工作。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认为,修改《证券法》应强化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咨询等作用。将审计的结论、评估的结果作为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参考依据。同时,强化证券法的责任机制,通过强化责任制度来约束相关的市场参与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认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要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增加电子化披露的规定。有必要在《证券法》中确立以电子化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此外,要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现行《证券法》仅作出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笼统性规定,建议就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原告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事项,作出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为创新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5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陆泽峰认为,与此同时,业内强烈呼吁增强《证券法》修订的频率和力度。最近的一次《证券法》修订是在2005年,至今已经8年时间。"就发展迅速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8年时间还没有修法一次,这个过程实在太长了。"张承惠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商法》在之前的一百多年中已经修订了大概160多次。

  张承惠进一步表示,国外其他的相关金融法律,平均大概两到四年修订一次,《证券法》8年修改一次还算较快的,我国很多法律10年都不修订,这是政府最要做的事情。"我们最近和世行合作开展金融改革课题的时候,专门作了金融法律框架报告,金融法律体系里面问题太多了,这恰恰是政府能做的事情。"

  事实上,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证券法变化都是最快的。以美国证券法为例,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修改,包括以一些专门立法进行的制度完善,大概修改了40多次,平均下来大概每两年就得修改一次。

  肖钢在《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中曾明确指出,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资本市场的立法修法,需要反映商事规则创新多、变化快的特有规律,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可以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