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点方案规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为三类对象提供融资服务,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它用途。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由济宁市政府主导,工行、农行、中行、济宁银行4家银行负责贷款操作,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大地保险、泰山保险4家公司采用联合共保方式承保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了银行和保险的风险共担。
记者了解到,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及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组建共保体,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履行一定程序催收未果的,银行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共保体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并享有贷款本金损失70%的追偿权利。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推广初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附加性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整体上小额借款人融资成本一般控制在10%左右,远低于其他产品和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
为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试点方案提出了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年度赔付率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100%、不超过150%(不含)时,由市财政按照超赔部分50%的比例及时进行风险补偿;年度赔付率超过150%(含)时,市财政对超赔部分及时进行全额风险补偿。
为管控风险,试点方案对小额贷款额度做出了限制机制。试点初期,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贷款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业务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此外,试点还建立了贷款风险叫停机制。推广期间,小贷险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或赔付率超过15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